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顺处字〔2016〕第287号
当事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顺处字〔2016〕第287号
当事人:中铁房地产集团北京浩达置业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林河经济开发区双河大街18号1幢513室
注册号:110113016500519
法定代表人:王建永
经查:201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售楼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摆放着的“顺鑫汇楼盘A4开张宣传彩页”正面含有“层高4.5米,46-96平方米自由购”表示面积的文字内容,并且上述涉及面积的描述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600元。
我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林河经济开发区双河大街18号1幢513室
注册号:110113016500519
法定代表人:王建永
经查:201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售楼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摆放着的“顺鑫汇楼盘A4开张宣传彩页”正面含有“层高4.5米,46-96平方米自由购”表示面积的文字内容,并且上述涉及面积的描述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600元。
我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